(2016)沪0112执9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渠与邓迎春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渠,邓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9373号申请执行人:何渠(CHRISTOPHERQUHE),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邓迎春,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90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何渠(CHRISTOPHERQUHE)与邓迎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邓迎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