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22执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娟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3148号被执行人:孙娟娟,女,1992年1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本院申请执行孙娟娟罚金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人孙娟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因被执行人孙娟娟未履行义务,现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孙娟娟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院执行孙娟娟罚金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淑云审判员  张建龄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巨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