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3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信宜市新绿洲油茶专业合作社与信宜市龙江水电站、陆海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宜市新绿洲油茶专业合作社,信宜市龙江水电站,陆海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3民初2342号原告信宜市新绿洲油茶专业合作社,地址:信宜市镇隆镇十里村。法定代表人麦剑锋,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济源,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付金,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被告信宜市龙江水电站,地址:信宜市水口镇到永村。法定代表人陆海天。委托代理人伍智辉,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被告陆海天,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桂洪,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信宜市新绿洲油茶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信宜市龙江水电站、陆海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章庆、吴昭彬、人民陪审员梁莹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宜市新绿洲油茶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麦剑锋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济源、麦付金和被告陆海天、信宜市龙江水电站的委托代理人伍智辉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桂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宜市新绿洲油茶专业合作社诉称,原告是响应人民政府的号召而依法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专业从事培育、种植、销售良种经济树苗,提供种植、病虫防治技术及相关市场信息,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通过充分发挥良种基地的示范带头作用功能,带动当地专业户及周边农户开展和普及科学种植,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为三农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专业组织(见证据1)。原告承担了2012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油茶项目育苗基地的部分任务后(见证据4),立即投入资金、人力和技术,严格按照林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在信宜市水口镇到永香龙挽村组织开展生产工作(见证据5-17)。至2013年12月,除已完成基本设备设施建设外,还培育了油茶小苗砧嫁接的种苗88.3万株、扦插苗22.5万株(见证据8、26)。另外,根据市场的需要,还培育了优质的金花茶树苗17万多株(见证据12-14)。于2015年1月4日,与信宜市康晖种植有限公司签订12万株金花茶苗的购销合同,于次月又签订合同,为沈良标培育3万株金花茶苗(见证据38-41)。以上树苗至2016年春,油茶种苗已长至25-40公分高,金花树苗长至35公分高以上,均已达到出圃标准(见证据18)。原告的育苗基地位于信宜市水口镇到永村东江河边的西面,距被告龙江水电站(下简称“水电站”)约200米的上方。水电站原在河中拦腰筑起一条水泥坝,在水泥坝上构筑6米宽×2米高×16孔的水闸,在河与繁育基地之间构筑了一条引水渠,以抬高水位后,将河水引至发电,在引水渠入口处筑起一座拱桥闸坝(下简称“引水渠闸坝”),用以控制入水量和防止冲崩电站。后被告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又擅自在东江水闸上加高了56公分,该水闸总高度达2.56米,并将4孔水闸焊死固定使之不能自动启闭,以增加水源多发电获取更大利益。2016年5月20日,信宜地区普降大雨。由于被告的水闸不能自控翻板通水,再加上被告擅自加高56公分和焊死4孔水闸,致使堵塞洪水排泄,闸坝上游的河水迅速上涨达到木山大桥面,闸坝上下游之间的水位差达2米多。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较大的水位落差以及水流造成巨大的水压力,引水渠闸坝因长期以来缺乏保护和维修,此时无法承受水位上升等形成的压力而突然崩塌,崩塌的构筑物堵塞引水渠,致洪水立即猛烈地向繁育基地方向冲去,上游的巨水像猛兽一般袭向繁育基地,又由于东江下游水位低,洪水袭向繁育基地后又向东江河的东面冲去,导致原告繁育基地上所有的树苗和设施设备倾刻被洪水一扫而光。当天的降雨虽大,但如没有加高水闸,不将4孔水闸焊死,16孔水闸能正常自控翻板,雨水是能够正常排走的;如不是引水渠闸坝崩塌,洪水是不会直接冲击繁育基地的。可见,被告的非法构筑物和明知引水渠闸坝年久失修会造成安全生产的危害,但其不进行加固或修复是造成原告财物损毁的根本原因(见证据19-23)。原告的生产和财物损失有:油茶嫁接苗68.672万株,折款221.8105万元、金花茶树苗15万株,折款225万元、其他设施设备一批,折款9.3426万元,合计456.1531万元(详见《诉讼请求赔偿损失数额统计表》)。由于洪水冲毁树苗,导致原告不能履行交付金花树苗给购买方而违约,据购销合同的约定,原告要支付违约金30万元给需方。为了证明被告的侵权责任,原告支付了本案的公证费600元。被告的此次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倾家荡产的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导致原告不能完成政府下达的培育供应油茶树苗的任务,从而也使政府不能完成中央扶持的重点项目任务,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以上事实,有各级部门的文件、合同与协议、发票和收据及税务申报表、大量的照片、公证书、测量数据以及银行入账单等大量证据证实(见证据24-48)。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后,原告主动找被告协商,但被告对此不愿赔偿。原告通过信访和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无果。由于被告信宜市龙江水电站是陆海天的个人独资企业,应由企业和开办人共同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8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之规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赔偿油茶嫁接苗折款221.8105万元、金花茶树苗折款225万元、其他设施设备折款9.3426万元,合计456.1531万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因原告不能交付金花树苗给需方的违约金30万元给原告;3、判令被告共同支付本案的公证费600元给原告;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信宜市龙江水电站、陆海天辩称,一、原告的损失是“5·20”洪灾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因果关系,答辩人不是侵权责任主体。2016年5月20日信宜市遭受200年一遇的特大洪水,受灾严重,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信宜市气象局的《气象证明》,受高空槽、切变线和弱冷空气影响,信宜市2016年5月20日市区、水口镇、丁堡镇、池洞镇的日降雨量分别为455毫米、156毫米、425毫米、367毫米。信宜市人民政府和信宜市气象局也发布过信息称:受高空槽和切变线影响,从2016年5月19日晚至20日晚上21时信宜市普降暴雨到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19个雨量站降雨量超过200毫米,市区降雨量最大达到463毫米(1小时雨强最大为132毫米),为1954年有气象记录以来最大降水,今次强降雨过程雨量之大、雨势之强、范围之广,均属历史罕;尚文水库已超过防限水位,也发紧急通知,泄洪排险,要转移群众,强降雨导致信宜市山洪暴发,河水暴涨,信宜市区各街道一片XX泽国,沿江路(即旧街)一带商铺入屋水深超过2米,为历史之最。其中北界、金垌、东镇、水口、镇隆、丁堡等镇(街)受灾严重,Y263线木山大桥洪水漫桥,河堤缺口,农田被淹,道路瘫痪,水利陂坝被冲垮,山塘水库多处受损,公路交通中断,市区内涝严重,其中受损农作物面积25.37万亩(原告本次损失的农作物也属该范围之内),损坏水电站42座,损坏堤防815处合计125千米,54万人受灾,倒塌房屋242间,因灾死亡8人,失踪4人,直接经济损失10.36亿元(如果原告有多少损失,也属于10.36亿元之内的一部分)。从以上报道(出自2016年5月21日和23日《信宜新闻》、《茂名日报》和《茂名晚报》)可以证实,“信宜5·20”的损害是特大洪水造成,是天灾,不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其中信宜市水口镇属灾情最严重的镇(街)之一,而原告的油茶基地正是在该镇地域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受到侵害,连答辩人的水电站也深受其害,损失巨大,答辩人也是受害者,原告将这特大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归咎于答辩人,是完全错误的,那镇隆至东镇沿河两岸水灾损失又归责于谁呢?市区大木垌、沿江路、旧街的水灾损失又是谁造成的呢?答辩人自身的损失约350万元由谁来负责呢?答辩人电站下游的到永永中村、水口村、良垌村的重大灾情损失也找谁负责呢?信宜市54万人受灾共损失10.36亿元由谁来赔偿呢?等等。这都是200年一遇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所以原告的损失与答辩人没任何因果关系。二、答辩人的水电站中一切设备、设施合规、合法,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答辩人的水电站是经相关主管部门核批、建造而成的经营实体,领取了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手续齐备,多年来严格按照《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进行经营管理,从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2011年还通过了信宜市小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小组的竣工验收,并由该工作小组出具了“信[2011]水第(53)号文《信宜市龙江水电站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从验收颁发该鉴定书之日起,电站的一切设备、设施均合规、合法,一切资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保护。答辩人水电站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没有安全隐患,不会危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5·20”洪灾发生前答辩人水电站的一切设施、设备也运行正常。电站陂头水闸又称东江水闸,自1971年建成后,一直担负着水口镇到永村委会辖区的新铺、香龙挽、中旺坡、刘屋等自然村1000多亩农田的蓄水灌溉,以灌溉为主,又集发电、防洪、调节改善水环境等功能于一体的一项公益性水闸,通过该水闸抽水灌溉的用电都是免费,它的建成一直造福当地村民。三、原告在水口镇到永香龙挽村的基本农田成立基地并建设相应房屋设施是没有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许可和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一切建筑物属违法建设。原告近一两年来在水口镇到永香龙挽村基本农田成立基地并建设相应的房屋设施,开展销售业务是没有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许可和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地方政府规划同意及农业、国土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便大量圈地围闭,兴建大棚、办公住房构筑物等都是违章建筑,造成基本农田水土流失,垃圾倾倒,堵塞河道,污染环境,答辩人也深受其害,答辩人保留追究其民事赔偿的权利。由于原告属违法经营,对今次自然灾害造成其基地的损失是咎由自取。四、原告油茶基地受损的原因和损失的数额在未经法定部门的鉴定和评估的前提下,原告就草率地起诉我电站严重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起诉称:“被告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又擅自在东江水闸上加高了56公分,该水闸门高度达2.56米,并将4孔水闸焊死固定使之不能自动启闭,以增加水源多发电获取更大利益。”这简直是无稽之谈,无中生有、不符合事实的。该水闸是原来建设的高度,一直都没有改变,水闸的结构是水泥砼水力漫顶自控翻板闸门,当洪水来了,洪水漫过闸门顶后会自动打开,如果加高于原闸门设计的高度,顶部加重了闸门将会提前打开,反会减少水源发电,何来增多水源?简直一派胡言。既然今次的洪水能迅速上涨到木山大桥桥面,而木山大桥面离闸门相差几米高,说明洪水之量大、凶猛,水位迅速上涨,完全是“5·20”水灾造成,况且答辩人也无需加高更不会焊死闸门,焊死闸门对我没任何益处,答辩人平常会对闸门等措施进行保养和维护,答辩人的电站水闸建设已久,原告成立基地在后,木山大桥高于基地,而基地又高于电站的水闸。况且原告基地在水闸的下游,今次洪水漫过木山大桥,试问今次的洪水谁能抵当得住呢?如果没有电站水闸在此洪水会浸过基地吗?这纯属是原告自编自演的一则阴谋,其实原告蓄谋已久,以水灾损失为名,敲诈答辩人为实。至于原告在起诉状中说的“被告的非法构筑物和明知引水渠闸坝年久失修会造成安全生产的危害,但其不进行加固或修复是造成原告财物损毁的根本原因。”答辩人认为更是无稽之谈。上述答辩已讲到,答辩人水电站是经批准建造、验收合格了的,主要建筑物运行正常,没有安全隐患,何来非法构筑物和引水渠闸坝年久失修会造成安全生产的危害呢?原告对水利设施根本不懂,说三道四,何来引水渠闸坝崩塌,只是“5·20”洪灾中我电站水渠进水口交通石拱桥损毁,水渠西边堤围部份塌方,但不会堵塞水渠,这样特大的洪灾根本无法避免。原告油茶基地受损的原因至今未经法定部门的鉴定或作出责任认定报告,仅凭一份原告和信宜市水口镇个别村经济合作社及村民签名的《关于2016年5月20日对信宜市龙江水电站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请求》的一份申请书,就想自已认定其损失是答辩人水电站造成的,未免太天真了!况且这份请求中村民的签名绝大部分是假的,因为出自相同人的笔迹,又没附有签名村民的身份证复印件,不能确认其签名的真实性。原告通过煽动村民,蛊惑群众,伪造受灾村民签名向政府信访部门上访造成社会混乱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很多当地左右上下的村民被他蒙骗上当,不知实情的村民被他利用,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原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原告又起诉称:“原告的生产和财物损失有:油茶嫁接苗68.672万株,折款221.8105万元、金花茶树苗15万株,折款225万元,其他设施设备一批,折款9.3426万元,合计456.1531万元。”答辩人认为原告上述损失的数额不真实,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即使原告与信宜市康晖种植有限公司和沈良标于2015年签订过金花茶苗的购销合同,不等于原告就履行了这些合同,也不等于2016年5月20日受灾时还有这么多茶苗,这些茶苗的价格多少也无法确定,这都需要原告委托法定的部门进行详细的评估,但原告至今并未履行这个程序,所以原告起诉损失的数额没有依据。况且原告在水口镇到永香龙挽村何时成立基地?租多少亩地?种什么苗?种多少苗等都没有证据。原告的营业执照注册经营场所是镇隆十里村,而不是水口镇到永村,在水口镇到永村也没有分公司分合作社,他所谓的生产财物损失全部是油茶苗购销合同,履行供苗地都是在镇隆,不在水口到永香龙挽村,而且供苗履行时间分别是2014年2月15日至2014年6月15日、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8月10日和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20日,在2016年的5.20水灾前所有购销合同早已经结束终止,也就是说原告损失的原因不清楚,证据不属实,张冠李戴伪造事实。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受损的原因是自然灾害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水电站属合法建筑,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没有安全隐患;原告的受损原因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和损失评估,起诉没有依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合法的民事权益。经审理查明,信宜市龙江水电站原是信宜市水口镇人民政府所有,建成于1971年。2003年,信宜市水口镇人民政府将该水电站变卖给被告陆海天。2005年2月3日,被告陆海天将该水电站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至今。信宜市小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小组2011年3月24日的《信宜市龙江水电站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验收结论“龙江水电站于2009年由信宜市违规小水电站安全鉴定专家组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工程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具备蓄水发电条件。经现场检查,龙江水电站各主要建筑物运行基本正常,虽然局部存在一些小的问题,但投产以来没出现大的安全隐患,可在加强监控管理下正常运行,同意验收合格。”2011年7月13日,信宜市水务局向被告信宜市龙江水电站发《水电站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2013年11月11日,信宜市水务局向被告信宜市龙江水电站发《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到2018年11月11日止。被告信宜市龙江水电站发电厂房与拦水坝之间距离约200米左右,通过一条引水渠引水发电。水泥坝上构筑6米宽×2米高×16孔的水闸。电站陂头水闸又称东江水闸,自建成后,一直担负着水口镇到永村委会辖区的新铺、香龙挽、中旺坡、刘屋等自然村大片农田的抽水灌溉,抽水用电由被告信宜市龙江水电站免费提供。原告成立于2011年10月25日,营业执照住所地为信宜市镇隆镇十里村。原告2012年到信宜市水口镇到永村承包(原告没有提供承包合同)部分农田用于油茶种苗培植。原告承担了2012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油茶项目育苗基地的部分任务,该项目完成时间为2013年至2015年。原告的育苗基地与被告信宜市龙江水电站的引水渠的上半段隔着Y263线村道(通往木山村,为水泥硬底化村道)相邻。育苗基地位置比水坝顶部高,距被告龙江水电站(下简称“水电站”)约200米的上方。水电站原在河中拦腰筑起一条水泥坝,水泥坝上构筑6米宽×2.5米高×16孔的水闸,其中4个水闸(东江河西面3个,东面1个)在“5·20”水灾前为固定水闸,其余12个水闸为活动水闸。水闸的结构是水泥砼水力漫顶自控翻板闸门。2014年2月兴建的新木山大桥,该桥从水闸内侧(上游)建起,跨越东西。建桥时挖基础损坏水坝的5个水闸。为此,信宜市龙江水电站向本院起诉信宜市交通运输局等4被告损害赔偿,该案以达成被告赔偿协议结案。信宜市龙江水电站在获得赔偿后按原来的结构、高度修复了受损的水闸。2016年5月20日信宜市遭受200年一遇(党报和中央电视台的报道)的特大洪水,受灾严重。信宜市气象局的《气象证明》:“受高空槽、切变线和弱冷空气影响,信宜市2016年5月20日市区、水口镇、丁堡镇、池洞镇的日降雨量分别为455毫米、156毫米、425毫米、367毫米”。降雨量为1954年信宜有气象记录以来最大降水,上述地区的雨水基本是经东江河流出。Y263线木山大桥洪水漫桥(洪水高于桥面2至3厘米),洪水超越东江河木山大桥附近东西两岸堤围进入两岸农田内。当地村委会和信宜市水口镇人民政府出具《灾情证明》,证实木山大桥洪水漫过桥面,水闸上下游及左右一片XX没有高低之差,受灾非常严重。原告测绘的数据引水渠与原告育苗基地之间的Y263线村道水泥道路与当天木山大桥最高水位之间的高度为1.96米。引水渠入口处原建有一座石头砌成的人行便桥,该便桥比现村道高,比木山大桥低。该便桥于“5·20”水灾当天被洪水冲毁。本案诉讼中,本院现场勘验,未发现原告的育苗基地被洪水明显冲刷的痕迹,基地内多数地方为零星油茶苗,但在中间又存有一小块(数平方米)密集的油茶苗;没有缺堤情况;引水渠与原告育苗基地之间的Y263线村道水泥道路完好。洪灾过后,原告曾向信宜市人民政府申请要求对被告信宜市龙江水电站进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没有证据证明信宜市人民政府作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拒绝原告的赔偿请求。2016年12月1日,原告具状诉至本院,提出诉称中的请求。本院认为,2016年5月20日信宜市遭受200年一遇的特大洪水,受灾严重,有信宜市气象局的《气象证明》和各级党报、中央电视台等众多新闻媒体的报道证实,在当地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被告信宜市龙江水电站2009年检查时存在部分问题,通过整改,2011年通过了信宜市小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小组的竣工验收,认定在加强监控管理下正常运行,同意验收合格,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特别是县级水主管部门颁发了取水许可证,经营手续齐备。原告认为被告信宜市龙江水电站上加高了50公分。水坝设备是固体结构,没有伸缩功能,不存在随便加高的可能,而且拦河水坝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利益,受当地政府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监管。原告对被告在2011年验收合格后擅自加高水坝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至于该水闸是否符合设计标准,依法应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前认定,不是法院处理范畴;没有证据证明4孔水闸焊死固定是在2011年通过验收合格后发生,即便(假设)是被告在2011年通过验收合格后将4孔水闸焊死固定的。其结果也只是抬高东江河水面0.62米[(4×6×2.5)÷(16×6)],而当时木山大桥水面高出原告育苗基地旁的Y263线村道水泥路面至少1.96米。数据看出洪水越过Y263线村道进入原告育苗基地是肯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提供的洪水过后所拍的照片都清楚看到活动水闸在洪灾中已打开排洪(因为洪涝杂物堆积,洪水退后活动闸板在拍照时仍未能回位关闭)。原告没有提供农田承包合同,无法证明其水灾发生时对农田享有承包使用权;原告承担的2012年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油茶项目育苗基地的部分任务,该项目完成时间为2013年至2015年,没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延期;没有证据证明水灾发生时原告油茶苗存量;原告请求损失的计算油茶苗株数据是根据信宜市林业局2013年12月12日核查的数量和购销合同减除其自称已售卖的部分的数量,其数据计算方法没有任何合理性和可行性,而且原告对基地内多数地方为零星油茶苗,但中间为何独存一小块(数平方米)茶苗完好无损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综上所述,首先,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其损失是由于“5·20”洪灾造成,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其次,无法确定原告对基地农田的承包经营权,无法确定水灾时原告的油茶苗数量和价格,即其财产损失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信宜市新绿洲油茶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292元由原告信宜市新绿洲油茶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章 庆审判员 吴昭彬人民陪审员梁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沛 达沈洪森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