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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山东易鑫源食品有限公司与禹城森琪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熙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易鑫源食品有限公司,禹城森琪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熙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256号原告:山东易鑫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禹城森琪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熙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了原告山东易鑫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城森琪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熙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成修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赵荣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成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