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韦某1、邴某与韦某2、韦某3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1,邴某,韦某2,韦某3,韦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488号原告:韦某1,男,194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邴某:女,194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亚洲,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2,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韦某3,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韦某4,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韦某1、邴某与被告韦某2、韦某3、韦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韦某1、邴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韦某1负担。审判员 宋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