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龚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6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址湖北省枝江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方元,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穗天检刑诉〔2017〕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利琴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3日,被告人龚某为了能将自己的私家车停在本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领峰园停车场,通过QQ和微信联系不法分子后,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通过不法分子伪造了1枚“广州市中庸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用该印章在自己和另外4名同事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盖章后,在领峰园A2栋管理处成功办理了5张上述停车场的门禁卡。同年8月26日,龚某再次用上述手段办理另外4人的门禁卡时被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龚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二、被告人是偶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其妻子有孕即将生产,需其照顾;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龚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已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龚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缴获伪造的印章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龚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伪造的印章1枚予以没收(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 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凡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