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3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毅正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正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3刑初6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毅正,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汉族,初中文化,非农业职业,家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2005年9月2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广东省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通海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毅正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师晓霞、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毅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毅正与梁某等人于1999年12月合伙到通海县做蔬菜生意,聘请通海县大梨村四组的王某1、王某2等人帮忙收购蔬菜,采取先收菜后付款的方式将蔬菜运至广东省石井江南农副产品市场B5档,委托蒋某等人代为销售。2000年1月19日至27日间,被告人张毅正与梁某、吴某等人以单价0.42元至0.72元不等的价格,先后收购了夏某、胡某、杨某、溥某等123户农户共计价值人民币117775.2元的香笋,并由被告人张毅正将上述香笋运至广东省石井江南农副产品市场B5档销售,销售所得款项总计人民币266073元。之后,被告人张毅正为满足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仅将4万元汇给梁某用于支付菜农的菜款,于2000年1月28日至2月1日自行支取或委托刘晓玲支取剩余的菜款后逃匿。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毅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毅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之行为,侵犯了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及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毅正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毅正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毅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