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秦小军、姜云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小军,姜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小军,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姜云平,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秦小军申请姜云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小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