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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孙朝东与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钟山区大河镇宏发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孙朝东,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钟山区大河镇宏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1刑初23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东林。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脱逃罪于1992年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于2009年8月5日释放;又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9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减刑后于2014年2月24日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看守所。公诉机关钟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东林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1月8日4时许,被告人张东林一人来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建设路“魅力衣身服装城”,在被害人王某的服装店内盗窃了全新皮带十四条、全新棉质T恤三件、白色手机一部(型号不详)以及现金400余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被盗400元赃款已被张东林挥霍,被盗白色手机一部已被张东林丢弃,因信息不清无法作出价格认定,被盗的皮带十四条已被张东林销赃,销赃所得赃款已被张东林挥霍,棉质T恤已被张东林穿戴,无法追回,因信息不清无法作出价格认定。2、2017年2月3日04时许,被告人张东林一人来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凉城酒店一楼,进入被害人覃某开设由吴某看守的烟酒经营部盗窃了四瓶飞天茅台酒、一条和天下香烟、两条印第安火种香烟、两条大重九香烟、一条软礼印象香烟、一条玉溪境界香烟、两条紫云香烟,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已追回飞天茅台酒四瓶、紫云香烟一条发还受害人,其余赃物已被张东林变卖,变卖所得3500元赃款已被张东林挥霍。被盗四瓶飞天茅台酒、一条和天下香烟、一条玉溪境界香烟、两条大重九香烟、两条印第安火种香烟、一条软礼印象香烟、两条紫云香烟。经六盘水市钟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钟价认字(2017)第222号》认证,价值12000元人民币。认为被告人张东林具有如下量刑情节:系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定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人证言,兰博基尼销售出库单,服饰销货单,皮具销货单,扣押及发��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监控视频,被告人张东林的供述等。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张东林在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至二年零二个月以内处刑及并处罚金。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东林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东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东林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东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所盗赃物部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东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张东林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400元,退赔被害人覃某人民币7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登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瑞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