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泽清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47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泽清,男,1990年7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向家坪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日被羁押,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泽清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泽清在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新青路,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0.21克甲基苯丙胺、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给李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行捉获,当场查获毒品、毒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泽清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泽清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泽清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泽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共计0.3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瑞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