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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吴桂臣与刘锋(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臣,刘锋,孙福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吴桂臣,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扶余县。被执行人:刘锋(丰),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孙福芝,女,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的吴桂臣与刘锋(丰),孙福芝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长民五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锋(丰),孙福芝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桂臣借款110,000.00元,已执行31,9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五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