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4032太仓市璜泾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有限公司与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璜泾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有限公司,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4032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璜泾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园林路。法定代表人管雪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黎明,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叶,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太海路璜时路口。法定代表人周军,执行董事。太仓市璜泾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有限公司与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2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前协助太仓市璜泾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有限公司将位于太仓市璜泾镇棉北路51-8号、53-3号、53-7号、53-8号、53-11号、53-12号、63-11号的房屋过户到太仓市璜泾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二、上述房屋过户中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具体以相关部门出具的收费凭证抬头及金额为准)。依法应由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费用由太仓市璜泾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房产完成过户手续后10日内支付太仓市璜泾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24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240元,由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上第二项的义务,根据太仓市璜泾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房产办证。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抵押房产多套,本院均已查封,现另案正在处置中,待上述抵押房产处置完毕,扣除银行抵押优先债权后,申请执行人要求依法受偿,除上述财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垫付办理房屋产权证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本院已依法要求太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另案正在处置)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2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展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