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唐启用诉武冈市晏田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启用,武冈市晏田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湘0581行初20号原告唐启用,男,195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武冈市晏田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金丰,武冈市晏田乡人民政府乡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柳小长,武冈市晏田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委托代理人李海顺,武冈市晏田司法所所长。原告唐启用诉被告武冈市晏田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受理后,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杜文池、人民陪审员袁尧毅、杨琴香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谢红担任记录,于2017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启用、被告武冈市晏田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柳小长、委托代理人李海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启用起诉称:2016年7月8日,原告向被告武冈市晏田乡人民政府送达《关于公开××村×组王东秀获得危房改造指标政务信息的申请》,首问责任人王金丰在收受原告的申请时签署了“请覃书记牵头,组织综治办、国土所、规划办、××村委按‘信访逐级走访条例’,按照时间节点处理到位。另请柳乡长协助处理。”至今,被告未予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开危房改造指标政务信息是被告的法定义务。被告不公开晏田乡××村×组王东秀获得危房改造指标政务信息的行为已经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认定晏田乡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政务公开法定义务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公开××村×组王东秀获得危房改造指标的相关政务信息。被告武冈市晏田乡人民政府辩称,王东秀系低保户,经济特别困难,符合危房改造条件,对其评定为危房改造户时进行了张榜公示的,并在全国危房改造网进行了登记公示,群众需要了解危房改造信息的,可以由其所在乡政府帮助查询。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要求公开王东秀危房改造指标的申请,拟证明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被告提出了要求公开王东秀危房改造指标的申请及王金丰在申请上作了批示的情况。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被告武冈市晏田乡人民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出要求公开王东秀危房改造指标的申请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能作为本案的证据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武冈市晏田乡人民政府在进行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项目工作中确定晏田乡××村×组王东秀为农村危房改造户。2016年7月7日,原告唐启用向武冈市晏田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开王东秀获得危房改造指标的如下相关信息:一、王东秀获得危房改造指标的政策依据;二、王东秀获得危房改造指标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和签到记录;三、王东秀获得危房改造指标的实质条件。同时,原告要求武冈市晏田乡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加盖公章以书面形式答复。武冈市晏田乡人民政府没有向唐启用就上述申请做出书面答复。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所诉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公开王东秀获得危房改造指标的相关信息并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的申请后,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事项依法确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及确定可以公开的信息范围,并依法向原告以书面形式答复,而被告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向原告公开了对王东秀的房屋确定为政府危房改造项目的相关信息,应当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应认定被告没有依法给予原告书面答复,被告没有依法给予书面答复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应确认为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武冈市晏田乡人民政府对原告唐启用要求履行政务公开法定义务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武冈市晏田乡人民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唐启用要求公开王东秀获得危房改造指标的相关信息的申请作出处理并给予唐启用书面答复。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文池人民陪审员 袁尧毅人民陪审员 杨琴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