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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树民与黄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民,黄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647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民,男,195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执行人黄海燕,女,1980年2月6日,汉族,住沅江市。本院在执行刘志强与黄海燕民间借贷纠纷(2016)湘0981民初第135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张 建 平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王 政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