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钟宁、梁雁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宁,梁雁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277号申请执行人:钟宁,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雁阳,女,汉族,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宁与被执行人梁雁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雁阳至今未履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克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