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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超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41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超,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四川省渠县。2012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超��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2日上午,被告人杨超来到本市唐家镇唐苑新村2栋202房,为实施盗窃撬开被害人邢某家的门锁后进入室内,得手之后逃离。2016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超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邢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指纹案件编号,广东省指掌纹登记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登记信息,指纹历史比中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手印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超无视国法,采用破坏性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超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娟人民陪审员 张静人民陪审员胡钦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艮    爱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