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刑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马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终113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甲,农民。2015年9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县看守所。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6)晋1123刑初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马某甲因其儿子马某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一事到山西省太原市两会代表住地丽华大酒店非法上访。兴县公安局以行罚决字(2014)0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告人马某甲警告行政处罚。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马某甲因其儿子马某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一事到山西省太原市两会代表住地丽华大酒店非法上访。兴县公安局以行罚决字(2014)000054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告人马某甲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马某甲在兴县赵家吉村路段上将省领导来兴县调研的车队拦截,递交了上访材料。2015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马某甲在兴县高速东出口约3公里处的中心隔离带内,向途经该地的吕梁市城乡环境整治百日攻坚专项活动现场推进会车队大喊大叫,影响了车辆的正常行驶。2015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马某甲在兴县蔚汾镇环城东路上拦截吕梁市城乡环境整治百日攻坚专项活动现场推进会行驶中的车辆,并用手中的信访材料拍打车辆玻璃。兴县公安局以行罚决字(2015)000309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告人马某甲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马某甲在兴县西关大桥附近拦截吕梁市人大领导调研兴县的车队,向车内调研人员递信访材料,影响了车辆的正常行驶。兴县公安局以行罚决字(2015)000334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告人马某甲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马某甲乘车于次日抵达北京,意图在中国人民抗战胜利七十周年大会期间在北京非法上访,被驻京工作人员发现后,劝其返回,被告人马某甲不听劝说,大喊大叫,造成了周围环境混乱,影响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2015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马某甲以移动公司修机站占用其爷爷的土地为名,拿铺盖住到中国移动兴县分公司经理李生文办公室,强行索要土地占用费10万元,拒不离开,时间达数日之久,严重扰乱了中国移动兴县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后移动公司为了能正常开展工作,无奈之下经调解给予被告人马某甲3500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证人证言1、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3日,他和马某甲等人来到兴县高速东口隔离带内等领导车队来了拦住车队上访,过了一会后,公安局刘玉明副局长带民警来了,民警把他们堵在隔离带内,并劝说他们离开,他们和民警拉扯的时候车队来了,马某甲朝车队大喊大叫,还向车队挥手,并往出冲要拦车,被民警拉住。2、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4日晚上,他和康侯娥、刘某在张家口火车站吃饭时遇见马某甲,马某甲说他在北京准备上访时,因工作人员查的紧,就从北京到了张家口。3、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4日晚上,她和康侯娥、王某乙在张家口吃饭时遇见了马某甲,他们四个就相跟到一起了。4、杜某的证言证明,他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兴县分公司网络中心主任,2015年2月初的一天,马某甲搬的铺盖在李生文经理办公室住了一星期左右,严重影响了单位办公秩序。2月9日报警后,派出所将马某甲带走。2005年,兴县移动公司拟于康家庄村租用土地新建机站,经与村委会主任康某乙协商,租用了120平方米土地,期限20年,并签订了机站场地租赁协议,同时付清租金人民币2000元,公司在租赁的土地上修建了机站。2014年6月份的一天,康家庄村村民马某甲突然来到移动公司说公司在康家庄村修建机站占用的是他家的土地,占了一亩多,要求赔偿其10万元人民币,公司没有理睬。2015年1月公司换了经理,2月初马某甲就搬铺盖住进来,2月9日报警后将其带走,2月10日公司出于无奈给马某甲补偿了35000元人民币。马某甲白天把铺盖卷起来放在沙发边上,在沙发上坐着不离开,晚上就铺开在沙发上睡觉,严重影响了单位正常工作。5、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她和奥某负责卫生保洁,2015年2月初的一天,她打扫卫生时见马某甲搬的铺盖在李生文经理办公室沙发上坐着了,听说是索要土地补偿,拿的方便面和饭盒在经理办公室泡面吃,她还收拾过几次方便面包装。她和奥某打扫时,马某甲也让开给她们打扫,完了又坐在沙发上就是不走。马某甲嗓门大,楼道里就能听见他跟经理喊“地是我的,你们占了地给不了赔偿我就住下不走。6、奥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3日上午9时左右,马某甲骑一辆红色摩托车,车后捆的一捆铺盖,来到移动公司,上了二楼李经理办公室。下午17时左右,马某甲的老婆拿来一箱方便面放在李经理办公室。马某甲白天黑夜都呆在经理办公室,饿了就用带的塑料盆泡方便面吃。马某甲有时大呼小叫,李经理在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接待、开会都受到严重影响。2月9日下午,马某甲被蔚汾派出所民警带走了。7、贾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移动公司门卫和保安,2015年2月3日上午9时许,马某甲骑的红色摩托车带的铺盖住到了李经理办公室,下午17时左右,家人给拿来一箱方便面。此后几天,马某甲白天黑夜住着,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2月9日下午16时左右,有人打电话报了警,蔚汾派出所民警将他带走了。8、康某甲的证言证明,他的口粮地在兴县康家庄村后阳湾,共有三亩多,其中有马某甲的爷爷马存福原先的一亩二口粮地。十几年前马存福去世后,村里就把马存福的一亩二口粮地收回去了,后来又将这一亩二地分给他家当口粮地,加上他原先的共三亩多。2013年3月份的一天,马某甲在他的口粮地里耕种了二亩四分,他父亲去找马某甲,马某甲说那是他爷爷马存福的地,拒不归还,他后来找了乡政府、村委,至今也没给解决。9、康某乙的证言证明,他从1998年开始到大约2008年期间,担任康家庄村村委会主任。龙王庙梁上移动公司机站占用的那块地原先是村民马存福种着了,总共有九分地。马存福去世后那块地就没人耕种了,村委就将那块地收回来成了承包地。大概2000年的时候,国家退耕还林,村民马某丙的地也在退耕还林范围内,马某丙找到村委,说没地种,他就组织村委成员和村里的党员开会,对退耕还林的村民口粮地兑换一事进行了商议,会议决定把不愿意退耕的,用集体收回的承包地进行兑换。所以村委将收回来的马存福位于龙王庙梁上的九分承包地兑换给了马某丙,马某丙一直耕种。2005年的时候,移动公司要在康家庄村修建机站,经和马某丙协商,答应在别的地方给他补一些地,马某丙同意占用其位于龙王庙梁上的地,用于修建机站铁塔。移动公司给村委交付了租赁费用。大概2013年的时候,马某甲回到村里,拿着他爷爷马存福的一个土地证,强行将马某丙位于龙王庙梁上的地霸占住开始种植,同时将康某甲位于康家庄村后阳湾的二亩四分地霸占住种植。事实上马存福那些地都已经被村委收回重新分配了。10、马某乙的证言证明,2000年左右,康家庄村退耕还林时占用了马某丙的土地,村委就把本村马存福在龙王庙梁的地补给了马某丙。当时村委把死了的人、不交摊派的人的土地抽回来,分给新出生的、娶回来媳妇的、退耕还林占用土地的人。他2012年1月份当上康家庄村委主任,村委现在使用的公章是2015年5月份左右换的新防伪章,旧章当时乡政府收回去了。10、马某丙的证言证明,他以前的口粮地是在本村木口鱼阳坡(地名)上,有二亩八分。2000年的时候,国家退耕还林,把他的口粮地种树了,当时的村主任康某乙就将龙王庙梁上的九分地分给他种。2013年4月份的时候,马某甲突然把他龙王庙梁上那块地耕种了,拿的马存福1995年的土地使用证。2005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副乡长吴埃平和村委主任康某乙找到他说移动公司要在他龙王庙梁上的口粮地里修机站,他同意了,后来移动公司在地里修了机站信号塔。11、李某乙的证言证明,她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兴县分公司的综合办公室主任。2005年,公司与兴县康家庄村委签订了20年的土地租赁协议,租赁了村委120平方米土地修建了机站。2014年6月份的一天,马某甲突然来到移动公司,说修机站所占用的土地是他爷爷的,要求公司赔偿,公司没有理睬。2015年2月初的一天,马某甲搬铺盖住到了李生文经理办公室不走,要10万元赔偿费,一直到2月9日公司无奈报警,民警将其带走。2月10日,经过派出所调解,公司与马某甲另外签订了一份机站场地租赁合同,答应给马某甲补偿35000元。公司将情况上报市公司,市公司批准后,兴县公司将马某甲的账户提供给省公司,2015年5月份,省公司直接将钱汇入马某甲的账户。12、刘雄、高宏波、张龙的证明材料,刘雄、高宏波为兴县公安局民警,张龙为兴县安监执法大队队员,三人皆为驻京维稳工作组成员。2015年8月24日上午,刘雄与张龙在执勤巡逻点北京南站周边的南二环辅路执勤时遇见了进京上访的马某甲,二人将马某甲拦下,马某甲掏出手机准备打电话,刘雄将其手机拿下交于张龙,马某甲挣脱刘雄,威胁说要去撞车并挪步走向主路中央去,主路车辆因要避让他,纷纷停下,导致开阳桥主路一度交通堵塞,出于安全考虑,只好任由马某甲离去。13,刘玉明、靳文兴、张健、郝鹏飞的情况说明,四人皆为公安民警,2015年7月3日,四人担负在兴县召开的全市环境整治现场推进会的安全保卫任务,他们开车在调研车队前面行驶,行至距离岢临高速兴县东出口约3公里路段时,发现马某甲等人在高速公路中心隔离带内滞留,刘玉明等人劝说马某甲等人离开,避免发生事故。但马某甲等人不听劝阻,在车队经过时,马某甲朝车队大喊大叫,欲冲出拦截车队,严重影响了公路交通的正常秩序。14、卫天成、刘文锴、刘云云的证明材料,三人皆为兴县交警大队民警,2015年7月23日15时许,一名约五十岁左右的男子乘坐一名二十多岁女子驾驶的摩托车,跟随视察组车队,手中拿着纸,欲逼停车队。待车队行驶至十字路口时,该男子跳下摩托,将中巴车拦下,他们三人将该男子带到路边,随后蔚汾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将其带走。15、刘超、康迎俊的情况说明,二人皆为兴县公安局民警,2015年7月3日15时20分许,在兴县环城东路齐齐火锅店门前,吕梁市城乡环境整治百日攻坚专项活动会议车辆经过时,马某甲站在路中间拦截车辆,并用手中的档案袋拍打车玻璃,使车辆无法正常行驶。他俩予以制止,将其带离现场。16、张清则、王小宝、李峰的情况说明,三人皆为驻省信访工作组成员,2014年1月19日,马某甲到省“两会”代表驻地丽华大酒店上访,被会务组发现后带至588信访中心,他们三人将其接走。二、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月19日上午十点半左右,他去了丽华大酒店,看看能不能遇上个领导反映一下他儿子的事。他在丽华大酒店旁的马路上站着了就被太原公安局的人带到车上,拉到一个安置上访人员的地方,直到下午四点左右他被带到兴县驻太原信访工作组,然后被带回兴县。2014年1月22日中午12时许,他从兴县坐班车到了太原丽华大酒店,要找大领导反映他儿子马某于2012年被兴县公安局刑警队违法拘留的事。他打听到省领导在那儿开两会。他到了丽华大酒店旁站着,警察过来问干什么的,他说是上访的,之后就被交给兴县驻太原接访工作人员,然后被带回兴县车家庄派出所。2014年9月16日下午,他坐车到了赵家吉村,等省领导回兴县调研的车队过来时,他双手举起随身携带的上访材料,车队就停下了,下来三个人,把上访材料接收了,车队就走了。他上访要反映他儿子马某被兴县公安局错误拘留一事,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追究办案人、审批人、审核人的刑事责任。他反映的事项,市公安局王武道局长批示要求兴县公安局妥善解决,但一直无济于事。他没有在高速公路上拦过车队,2015年7月份的一天,记不清是从乔家沟还是雅儿旺上的高速,遇见兴县的几个人也在高速路上闲逛,忘了是些谁了。2015年7月3日15时30分许,在兴县蔚汾镇环城东路草架湾齐齐火锅店附近,他看见有几辆中巴车相跟着的车队自环城东路向西行驶,车队快过来时他走到路面上向车队招手,准备拦下车队向领导反映问题,车队没停下来,绕开他走了。派出所民警过来将他拦下送到派出所。2015年7月23日15时30分许,他女儿骑摩托车带着他跟着市领导乘坐的中巴车从山上太平洋大酒店下了山,沿连城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走到西关红绿灯路口的时候,红灯亮了,中巴车停了下来,他下了摩托走到中巴车车门前将信访材料递给了中巴车上的人。2015年8月23晚,他从离石坐火车至北京西站,24日早上到北京西站后,又乘公交车去了永定门长途汽车站,遇见了吕梁市驻京工作人员。他挣脱了工作人员,返回北京西站,乘火车去了张家口,在张家口遇见了王某乙、刘某和康侯娥。他去北京、张家口是要找律师咨询他儿子马某的案子。他爷爷马存福在康家庄村龙王庙梁上有一亩八分地,1995年发了土地使用证,他爷爷去世后村委就悄悄把这块地收回去给了本村马某丙耕种。他记得2005年他爷爷还种着这块地了,但村委没有通过他家就直接和移动公司签了土地租赁合同,移动公司在地里修了机站。2013年开始,他就向移动公司要占地补偿,但移动公司拿的和村委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拒绝给他补偿。2014年冬天,他就搬铺盖住到了经理办公室,住了两晚上,移动公司报了警,后来到了派出所,经过派出所协调,移动公司给了他35000元。三、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书。2、到案经过证明,民警将马某甲口头传唤至蔚汾派出所接受调查。3、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2014年1月2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兴县公安局处以警告处罚;2014年1月2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5年7月3日,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7月23日,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4、户籍证明,被告人马某甲的身份情况。5、移动公司关于兴县康家庄机站占地处理情况的说明,2014年6月份,兴县康家庄村民马某甲反映移动公司建设康家庄机站占用并毁坏其土地,一直未支付相关费用,要求补偿经济损失10万元。此后马某甲到市公司上访,并于2014年11月到吕梁市信访局上访。经多次与其沟通,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2015年2月3日,马某甲连续近一周时间住在兴县移动公司经理办公室不走,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兴县蔚汾派出所报警,2月10日,经蔚汾派出所调解,达成与马某甲签订租赁合同,一次性支付其费用3.5万元。6、通信工程承包合同书,山西省通信服务公司与兴县交楼申乡康家庄村委于2005年5月27日签订的村通工程机站场地租赁协议,山西省通信服务公司租赁康家庄村委120平方米土地修建机站,租期20年。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省有限公司兴县分公司与马某甲签的调解协议。调解时间是2015年2月10日,调解地点在兴县公安局蔚汾派出所,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兴县移动公司一次性支付马某甲二十年的场地租赁费32000元,并另支付马某甲土地整治费及肥料补偿款3000元,合计35000元。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与马某甲签订的机站场地租赁合同。9、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移动公司日常及其他费用报账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移动公司支付、马某甲领取补偿款35000元的事实。10、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分别是行罚决字(2014)000004号、(2014)000054号、(2015)000309号、(2015)000334号,证明2014年1月2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兴县公安局处以警告处罚;2014年1月2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5年7月3日,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2015年7月23日,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原判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反映其儿子被兴县公安局错误刑事拘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通过正常法律程序解决。其不是通过正常法律程序,而是以此事为由,不断地非法上访,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为索取其不应当取得的土地占用补偿费,在移动公司经理办公室无事生非,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被告人马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诉人马某甲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该属合理上访,没有扰乱单位秩序,也没有损坏财物;2、移动公司占用了他爷爷的土地,应该予以补偿,请求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本案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已经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出示、质证,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马某甲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所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甲多次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其所提上诉意见,经查,其反映儿子被错误拘留一事,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诉求,而其却采用闹访、越级上访方式,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其为了向早已与村委签订租赁合同并给付租金的中国移动兴县分公司索要土地占用费,长时间滞留该公司经理办公室,严重扰乱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的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荣海审判员 冯秀梅审判员 米守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