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吴辉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吴辉淼,肖洪果,黄根泉,朱昌谦,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24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858188550X。负责人:庄晓滨,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萍、洪朝勇,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辉淼,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肖洪果,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黄根泉,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朱昌谦,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洪田镇文川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99033374B。法定代表人:林和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申请人吴辉淼、肖洪果、黄根泉、朱昌谦、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吴辉淼、肖洪果、黄根泉、朱昌谦、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901.07元的财产,保全价值以35901.07元为限。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出具资信担保函对其提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吴辉淼、肖洪果、黄根泉、朱昌谦、永安市鸿运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价值以35901.07元为限(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具体保全的期限以永安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为准)。案件申请费379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卉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