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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王书虎与李成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虎,李成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261号原告:王书虎,男,医生。被告:李成成,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虎与被告李成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王书虎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李成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书虎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虎撤回对李成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王书虎负担。审判员  苏长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宣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