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冲与遂平县公安局、遂平县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冲,遂平县公安局,遂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初35号原告郭冲,男,汉族,1988年10月11日出生,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高会敏,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士武,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雪岭,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卫学,遂平县公安局民警。委托代理人翟群杰,遂平县公安局灈阳派出所所长。被告遂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侯蕴,县长。委托代理人李红伟,遂平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郭冲不服被告遂平县公安局作出的遂公(灈)强戒决字[2016]003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遂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遂政复决字[2016]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原告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遂平县人民法院报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上蔡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冲承担。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亚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