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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行审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杨文利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杨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行审258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靳凤莲,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国兴,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魏承恩,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文利,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回族,农民,户籍地莘县,现住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聊国土罚字[2016]1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杨文利未经批准,于2016年4月占用韩集乡吴碉村土地14040平方米(折合21.06亩)存放砂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6年9月26日将聊国土罚字[2016]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7年3月23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以下内容: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351000元。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23日,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罚字[2016]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6年4月占用韩集乡吴碉村14040平方米(折合21.06亩)存放砂石料。该宗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林地、坑塘,规划用途为村镇建设用地,符合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1、将非法占用的14040平方米(折合21.06亩)土地退还给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韩集乡吴碉村;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351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9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罚款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2017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聊国土罚字[2016]10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聊国土罚字[2016]10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即:对被执行人杨文利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35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金昌审 判 员 关 淼审 判 员 李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海林书 记 员 欧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