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莉沙、蒲祖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莉沙,蒲祖清,胡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芷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梁莉沙,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蒲祖清,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胡祖清,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翠莲,女,1973年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芷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梁莉沙、蒲祖清与胡祖清、杨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祖清、杨翠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