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新忠与李军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忠,李军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忠,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建月花园*期*号楼**层**号。被执行人李军方,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中建七局一公司焦作分公司123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忠与被执行人李军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0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军方返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无车辆并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