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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郭福顺与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一号桥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顺,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一号桥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1978号原告:郭福顺,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一号桥分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19号。负责人:朴世镐,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燕,该公司主管。原告郭福顺诉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天津一号桥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福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周金光人民陪审员  张瑞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志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