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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张建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张建文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1230号原告:张建军,男,195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张建文,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原告张建军诉被告张建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卢 勇人民陪审员  陈大胜人民陪审员  张次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定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