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贺明志与被执行人昆明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明志,昆明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810号申请执行人:贺明志,男,1955年8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湖南省耒阳市人。被执行人:昆明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卢家营金玉缘小区2幢关于申请人贺明志与被执行人昆明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6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6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