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财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毛尚红与修建明高世琼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尚红,毛尚红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修建明,高世琼,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244号申请人:毛尚红,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修建明,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高世琼,女,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南路15号附1号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8476XL。法定代理人:王媚,执行董事。申请人毛尚红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修建明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X号X幢X-X的房屋。申请人毛尚红以其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X号X栋X单元XX号房屋(建筑面积:94.94平方米)提供担保。2017年4月10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毛尚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毛尚红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X号X栋X单元XX号的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修建明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X号X幢X-X的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毛尚红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代理审判员 颜瑶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颜成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