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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5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杜光齐与强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光齐,强红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5民初32号原告杜光齐,又名杜三雄,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生,柳林县人。被告强红平,又名强红家,男,汉族,1972年9月2日生,柳林县人。原告杜光齐与被告强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光齐、被告强红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3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原告借款60000元,于是原告将现金60000元借给他,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之后,原告让被告偿还,然而被告一再推诿,至今仍未偿还。故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一支,证明被告强红平向原告杜光齐借款60000元;2、户籍证明一张,证明原告杜光齐,又名杜三雄。被告在答辩中称借款是事实,现无力偿还,只要有了钱一定还款。被告对原告杜光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8日,被告强红平向原告杜光齐借款60000元并写下借据一支,之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予偿还,庭审中,原、被告间对借款利息约定陈述不一,后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此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未予偿还,故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强红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杜光齐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强红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探明人民陪审员  王致平人民陪审员  刘小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凤娇书 记 员  闫旭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