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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7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若邻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良工巧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若邻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良工巧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7619号申请人:上海若邻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69号28楼A36室。法定代表人:JUNZHANG,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良工巧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杨雁路88号。法定代表人:彭章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若邻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良工巧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若邻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以北京良工巧匠科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北京良工巧匠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苹果APPSTORE应用商店中运营的“8公里-八公里满足您的维修所需”APP上使用涉案侵权的“8公里”图片(该图片底色为蓝色,“8”字为黄色变形的美术阿拉伯数字,“公里”二字为未经变形的白色字体)作为图标。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为:被申请人在其运营的“8公里—八公里满足您维修所需”APP上使用了与申请人享有权利的图片极为近似的图片作为图标,侵犯了申请人对图片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不及时进行行为保全,将导致访问申请人网站www.8gongli.com寻找生活维修服务的客户量减少,并造成申请人的“8公里”APP无法在苹果APPSTORE应用商店上线,由此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控侵权行为正在继续导致访问其网站www.8gongli.com的客户量减少、其“8公里”APP无法在苹果APPSTORE应用商店上线、为制止进一步扩大损失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使用图片作为APP图标的行为予以禁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若邻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 判 长  高 翡审 判 员  刘世红人民陪审员  栾文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