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张传庆与阜南县王化镇张集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庆,阜南县王化镇张集村村民委员会,张传庆,阜南县王化镇张集村村民委员会,张传庆,阜南县王化镇张集村村民委员会,张传庆,阜南县王化镇张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476号原告:张传庆,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阜南县王化镇张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保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瞾,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庆诉被告阜南县王化镇张集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希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