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代红与被执行人吕青艳合同纠纷已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代红,吕青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恢20号申请人:曹代红,女,汉族,1980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吕青艳,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曹代红与吕青艳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吕青艳在运城市耀华服饰销售有限公司的担保金10000元予以扣留,不得支付,现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了结,申请人已经申请结案,故应当解除该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吕青艳在运城市耀华服饰销售有限公司的担保金10000元的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成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柴朝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