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众源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众源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初93号原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康路58号院1幢。法定代表人:徐永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北京市汇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众源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盐场堡镇贾圈村。法定代表人:方长青,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众源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工程款支付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096元(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5048元,由原告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贺金丽审 判 员 吴凤凤人民陪审员 候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