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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61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含杰,甘肃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成,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许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0元,减半收取计2430元,由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艳玲人民陪审员  闫小平人民陪审员  边巧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