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521刑初81号公诉机关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马某某,男,1973年4月出生于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观音阁街道。2007年6月26日因诈骗罪被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0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诈骗罪被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现羁押于本溪满族自治县看守所。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满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为非法获利,于2016年9月27日至10月2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雇佣江某某驾驶挖掘机在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城沟村砬子沟南背(小地名)12林班44-1、46-1、46-2小班及矿柱林林场小市工区1林班1-1小班的林地内采挖风景石。为了便于将采挖的风景石装车外运,被告人马某某指使江某某用挖掘机将原有的山道拓宽。在拓宽山道及采挖风景石的过程中将山道两侧及风景石周边的林木推倒。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毁坏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城沟村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地方公益林柞树共计308株,总蓄积40.341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8186元。后被告人马某某被森林公安机关审查归案。另查明,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毁坏林木26.222立方米已返还给林木所有人。还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因犯诈骗罪、危险驾驶罪被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本案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张某1、于某某、邓某1、邓某2、江某某、张某2、刘某1、田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7)本县刑初字第106号、(2017)辽0521刑初15、46号刑事判决书及本溪市溪湖监狱出具的证明,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林业技术鉴定的情况说明,本溪市溪湖监狱狱政科,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调取的森林资源资产承包管护经营合同书及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本林证字(2004)第41744、41769号林权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城沟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林业服务站出具的证实,本溪矿柱林总场小市林场出具的证实,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本溪县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本林鉴2016-41号技术鉴定报告、本溪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本价认鉴(2016)40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本溪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危险驾驶罪、诈骗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52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12月24日至2018年6月23日)。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爱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会师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