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4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郝开娃与李永、李世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开娃,李永,李世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457-4号申请执行人郝开娃,男。被执行人李永,男。被执行人李世润,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永、李世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李世润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你处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世润在×××全部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