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4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湖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彭江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彭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4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被执行人:彭江波,男,汉族,樟树市人,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2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彭江波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18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江波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848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