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万德与徐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德,徐亚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570号原告:李万德,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徐亚锋,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李万德与被告徐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万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万德负担。审判员 李进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祖亚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