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1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万德与徐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德,徐亚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570号原告:李万德,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徐亚锋,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李万德与被告徐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万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万德负担。审判员  李进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祖亚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