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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4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安徽夹香园夹沟香稻米有限公司、宿州华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夹香园夹沟香稻米有限公司,宿州华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夹香园夹沟香稻米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夹沟镇南206国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9787974-3。法定代表人:高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宿州华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河西路180号粮苑小区2#楼,组织机构代码57042262-7。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夹香园夹沟香稻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华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宿州华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宿州华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绿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