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5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亚念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亚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建昌,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亚念,男,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亚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2678号民初调解书,要求给付借款91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50元,执行费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20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2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邱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