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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朱翠萍与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翠萍,张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902号之一原告:朱翠萍,女,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张丽华,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翠萍诉被告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翠萍以被告张丽华下落不明且身份信息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翠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翠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朱翠萍自愿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