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彭守亭、山东鲁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守亭,山东鲁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荣成市华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彭守亭,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山东鲁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荣成市华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申请执行人彭守亭与被执行人山东鲁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荣成市华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1)荣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山东鲁圣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荣成市华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赔偿彭守亭火灾损失356317.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645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扣划至荣成市人民法院,并将如数欠款转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荣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24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