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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献华与被告东风汽车乐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献华,东风汽车乐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1626号原告:刘献华,男,195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九里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全,乐山市市中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风汽车乐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代敏恒。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献华与被告东风汽车乐山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献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献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献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交),由原告刘献华负担。审判员  肖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蒲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