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重庆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永成黄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敏,陈泽林,王永成,任闰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荣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92272922Q。法定代表人:吴焱明,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敏,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公民,住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白杨村桂花树组,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86********。原审被告:陈泽林,男,195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公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江石路***号3-1,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51********。原审被告:王永成,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公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石茂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1********。原审被告:任闰领,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公民,住重庆市南川区龚家塘巷**号,现住重庆市南川区三环路泰园小区*栋7-2,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1********。上诉人重庆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伦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敏、原审被告陈泽林、王永成、任闰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先伦房地产公司送达《非税收入缴费通知单》,告知先伦房地产公司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7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办理缓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手续,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已逾期,先伦房地产公司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办理缓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手续,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陈江平代理审判员 陈 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