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汪王儒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王儒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641号罪犯汪王儒,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王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汪王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5年12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汪王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对罪犯汪王儒减刑十个月,该裁定于2016年1月5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0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22日因违反劳动操作规程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王儒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王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华 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