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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红娟与姜海香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娟,姜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娟,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姜海香,女,1986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王红娟与被执行人姜海香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617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姜海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儒峰审 判 员  魏 强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焦正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