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红娟与姜海香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娟,姜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娟,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姜海香,女,1986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王红娟与被执行人姜海香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617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姜海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儒峰审 判 员 魏 强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焦正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