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海安好时光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海安好时光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94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安好时光娱乐会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人民东路32号三层。投资人高琼。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海安好时光娱乐会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安好时光娱乐会所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安好时光娱乐会所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安好时光娱乐会所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947元,减半收取2474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钱 军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人民陪审员 陈麒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