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5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市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祝玉举、杨忠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祝玉举,杨忠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712号原告:唐山市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表人:刘波。委托代理人:史进。被告:祝玉举,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杨忠臣,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祝玉举、杨忠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7元,减半收取为2714元,由原告唐山市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