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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5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市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祝玉举、杨忠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祝玉举,杨忠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712号原告:唐山市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表人:刘波。委托代理人:史进。被告:祝玉举,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被告:杨忠臣,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祝玉举、杨忠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7元,减半收取为2714元,由原告唐山市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