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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丰城市河东煤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丰城市河东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人民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5GJEF8H。负责人:胡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辉,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200110747914。被执行人:丰城市河东煤矿。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秀市镇洲上。负责人:黄正祥,系该矿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法冻结了丰城市河东煤矿在银行系统的存款及房产。现因本案执行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丰城市河东煤矿名下的银行系统存款的冻结查封及房产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江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