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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6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结民与尹长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结民,尹长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078号原告:梁结民,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尹长明,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原告梁结民与被告尹长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梁结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结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绮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