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邓玉平与杨恒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平,杨恒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800号原告:邓玉平,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杨恒伟,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玉平与被告杨恒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依照原告邓玉平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杨恒伟应诉,致案件在三个月内无法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盛 梅审 判 员 夏兰兰人民陪审员 汤玉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琴琴 来自